一、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
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衛生機關考核、批準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二、出現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出現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
1.與醫方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找法網提醒您,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后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系(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主要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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