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供用電合同有哪些特征
供用電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電合同的標的物為電,屬于一種無形物質;
2.供用電合同屬于格式合同這類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由供方單位擬定的,用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
3.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
二、
供用電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供用電合同的生效要件為:
1.合同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雙方沒有強加自己意志力給對方,協議約定的內容是彼此真實意思的表示。
3.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
4.協議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
供用電合同雙方當時人的義務有哪些
供用電合同雙方當時人的義務,分為供電人的義務以及用電人的義務,具體為:
1.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安全供電的義務
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向用電人安全供電,是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供電人的供電質量包括電壓頻率、電壓、供電可靠性須附和國家規定和約定的標準,供電的方式、時間、地址和點量等須附和合同的約定。
(2)因故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供電人因供電設計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供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
2.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安全用電的義務
由于電力系統具有網絡性,任何一個用電人的安全合理用電都關系到整個供電系統的安全,關系到社會的公共安全,所以,用電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能夠安全合理用電,不得違章用電,不得違章用電、違約用電,以免造成重大損害。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83條)。
(2)交付電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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