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執行程序是什么?
罰金執行程序的啟動與一般民事執行案件不同,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由權利一方的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判處犯罪人罰金刑,且所罰的款項歸國家所有,因而,不必要提出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執行即可。但是,這并不是說罰金執行程序無需一定方式啟動。從實踐來看,罰金執行程序的啟動方式有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庭執行和自行立案執行兩種。根據審執分離原則,大多數法院都將財產刑的案件移送執行庭執行,移送便是罰金執行程序的啟動方式。
罰金執行的財產有什么要求?
罰金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因為,罰金只是對犯罪人個人的懲罰,而不對其家庭成員的處罰。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對犯罪人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不能以犯罪人應當繳納罰金為由予以強制執行,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員自愿以其財產繳納犯罪人的罰金。
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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