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什么
(一)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造成他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致使權利人喪失競爭優勢,倒閉、破產的;
(三)侵犯商業秘密致使權利人聲譽、信譽嚴重受到影響的;
(四)侵犯商業秘密致使權利人死亡的;
(五)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勢必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的。等等。
二、
資產損失認定原則
為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凡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認定為損失,經批準后可予以財務核銷。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積極組織力量逐戶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并對損失的資產項目及金額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進行核實和認定。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當逐項作出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予以核實。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雖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或者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明的有關資產損失,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后出具鑒證意見書。
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應當認真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報廢毀損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分類排隊,進行認真清理,對有利用價值或者能收回殘值的,應當積極進行處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企業清查出的由于會計技術性差錯引起的資產不實,不屬于資產損失的認定范圍,應當由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辦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提出相關意見后自行處理。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互相往來款項、投資和關聯交易,債務人核銷債務要與債權人核銷債權同等金額、同時進行,并簽訂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
三、
資產損失責任劃分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企業部門主管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分管領導責任是指企業分管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重要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因未建立內控管理制度或者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按照本辦法對子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分管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因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企業其他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經會議紀錄證明決策時曾表明異議的,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少報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總會計師或者企業分管財務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一經查實,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比照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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