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糾紛的概念是什么?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行紀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
行紀合同糾紛案件,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其與委托合同糾紛的區別。首先,法律對行紀人有特殊的資質要求,從事行紀業須經批準或者許可;其次,行紀合同在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如無特別約定,費用也由自己負擔;再次,行紀合同中委托的事務是貿易活動,是特定的;最后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托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系,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于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3)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托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于委托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例如,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干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進了商品,這種差額利益座歸委托人所有,但委托人有義務支付行紀人為其買賣而支出的費用。所謂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營業,是指當行紀人與第三人開展交易時,行紀人無須告訴該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誰,也無須告訴第三人自己與委托人簽訂了行紀合同,只要告訴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即可。第三人也無權過問行紀人的委托人是誰,亦不得以行紀人與委托人的行紀合同成立與否,而決定其與行紀入的交易行為的效力。因此,《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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