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不抵債應該如何處理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來說,企業是否繼續經營,或者結束經營清算注銷,在不考慮國家政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執法等因素得情況下,主要取決于企業投資者的意愿、決策。但是,企業最終能否繼續經營,還必須受制于以下兩個條件的影響:
1、企業是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包括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企業股權、舉借新債償還舊債、債權人同意減免部分債務或延期償還等方式償還。如果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破產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企業均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企業經營被終止。
2、企業是否有足夠的現金維持企業的日常運作。當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包括以舉借新債、吸收投資等方式籌措的現金)來維持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的話,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的經營將自行終止。
所以,資不抵債企業是否能夠繼續經營同樣受到上述兩個條件的制約。當資不抵債企業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且有足夠的現金維持日常經營的話,企業不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當然,如果企業不想辦法盡快扭虧為盈的話,則該企業遲早將會被破產清算。
二、公司資不抵債是不是要破產清算
公司在解散清算進行到一定階段甚至在財產處理完畢時才發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此時的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已經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是,公司與債權人之間就清償比例達成和解而清償全部債務時,是否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轉向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首次確立了公司強制清算中的協商機制,主張由清算組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全部債權人與清算中公司就債權清償達成的和解,屬于債權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該認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顧當事人自治而強行轉向破產清算,只會徒增債務清償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支出,對于債權人的利益尤為有害;再次,和解協議的成立和履行意味著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不存在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問題。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應作為免除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例外。
三、清算后發現公司資不抵債該怎樣處理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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