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意思是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而訂立的合同,經過當事人的追認是有效的,反之是屬于無效合同。無權處分行為和無權代理行為的差別在于兩者的權利義務不同、性質不同等。
一、無權處分的意思是什么
無權處分的意思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無權處分行為和無權代理行為有什么差別
無權處分行為和無權代理行為的差別是無權代理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認的,則代理行為無效。而無權處分中,只要受讓人是善意取得的,則處分行為有效,不需要所有權人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無權處分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法律快車提醒您,無權處分的構成條件是: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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