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事后報警怎么處理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二、交通事故后如何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后,應盡量妨礙交通,并在足夠安全的距離設置警告標志,以免不知情車輛剎車不及時,再度發生事故,造成人身、財產的損失。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安全,否則可能會導致連環的慘案之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即要立即采取讓道、閃燈之類的措施,防止后方車輛相撞。
三、交通事故現場未報警公安機關是否受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沒有在現場報警,事后報警,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1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證據,公安機關會進行調查,能夠查證屬實的,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雖提供了證據,但不足以證明交通事故事實,或者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不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書面告知當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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