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訴訟,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代理的特征。
1、刑事代理人范圍參照辯護人范圍。
2、刑事代理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3、委托手續(xù):
A.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
B.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二、刑事代理人訴訟權利。
1、享有權利的主體:
A.檢察院規(guī)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沒有規(guī)定其他人】;
B.法院規(guī)定:律師;其他人經法院準許。
2、權利內容: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申請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三、刑事代理的檢法告知義務。
1、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四、刑事代理種類。
1、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
A.委托人范圍:
①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被害人本人;
②無、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③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B.委托開始時間: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自訴案件[含反訴]代理。
A.委托人范圍:
①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自訴人本人;
②無、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自訴人法定代理人;
③被害人死亡的,提起訴訟的親屬為自訴人。
B.委托開始時間: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不受時間限制】。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代理。
A.委托人范圍: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委托開始時間: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自訴案件有權隨時委托。
4、申訴案件的代理。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一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九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三百二十五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參照本規(guī)則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百二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
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適用本規(guī)則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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