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文件指的是在就交易事項等事情進行磋商過程中所形成的文件。競爭性磋商方式是政府采購的時候,常用的一種方式,可以確保以較低的價格達成交易。更多關于競爭性磋商文件是什么的相關知識,接下來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競爭性磋商文件是什么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二、競爭性磋商采購的范圍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競爭性磋商采購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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