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我國間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犯罪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卻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間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其實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故意犯罪,另一種則是間接故意犯罪。
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前者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后者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犯罪有以下幾種解釋:一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三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認識。行為人對“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認知,是基于當時的客觀條件產生的,這種客觀條件既包括外在的客觀條件,也包括行為人自身的客觀條件。外在的客觀條件,主要是指犯罪的時間、地點和自然條件制約,以及犯罪對象、作案工具和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等條件;行為人自身的條件,表現為行為人的年齡狀況、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以及是否具有某種專業知識、技能和掌握某種專業知識或技能的程度等條件。在上述客觀條件存在的前提下,行為人對其行為即將引發的危害結果產生了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認識。因此,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認識,是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間接故意是以“可能性”的認識因素為基礎前提要素,以“放任”的意志因素為核心要素,并以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為最終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態。如果在間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中,缺乏核心因素和必備條件,則不足以構成間接故意犯罪。
如果是行為人主觀上帶有故意的因素,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那么就會被認定為故意犯罪,但是故意犯罪的類型包括兩種,如果行為人直接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生的,那么就會被認定為直接故意犯罪,如果是間接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會被認定為間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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