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情形有:(一)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二)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并無不當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三)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 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解除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二、
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租賃協議的解除方式有三種:
第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么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那么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第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
三、
怎樣解除租賃合同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的方式有雙方協商解除、雙方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一、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協商解除合同是最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一種解除方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協商解除可以作為出租人首選的一種解除合同方式。二、雙方約定解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出租人就可以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合同是否要解除還是要看出租人的意愿,換句話說,即使約定解除的條件出現了,作為有權解除的出租人也可以選擇不解除。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來說,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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