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負責人:尤某某,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某某,男,1971年1月8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濱海縣。
上訴人XX市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崔某某、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XX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事實及理由:1、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本案保險合同適用的是新條款,原審法院認為應適用新保險條款沒有依據。2、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取得與否,與本案事故沒有因果關系,沒有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理賠風險。3、即使按照新的保險條款適用,保險條款的約定也沒有指向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保險公司辯稱,該筆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馬某某認可新XX公司的上訴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崔某某未發表答辯意見。
馬某某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新XX公司、崔某某賠償各項損失396956.13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車輛權屬及保險情況
2017年06月04日19時05分許,崔某某駕駛蘇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無錫市新吳區擔貨場內通道行駛時,碰撞行人馬某某和朱剛,再碰撞停放的金福年駕駛的蘇B×××××的小型客車,造成車輛損壞,馬某某和朱剛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崔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金福年、馬某某、朱剛無責任。
蘇B×××××號車輛所有人系無錫市新XX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現經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準予變更名稱為XX市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系新XX公司員工。保險公司承保了蘇B×××××號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蘇B×××××號車輛交強險醫療費項下已經使用5000元,傷殘賠償金項下已經使用55000元。金福年駕駛的蘇B×××××號車輛的交強險無責賠償部分已經全部使用完畢。
二、馬某某主張的損失
1、醫療費:馬某某提供了無錫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各1份、出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各1組,住院費用結算清單1組、醫療費票據21張,據此主張醫療費45644.89元。崔某某、新XX公司、保險公司對醫療費金額均無異議。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拒賠。
2、住院伙食補助費:馬某某主張住院治療23日,該損失按50元/日計算為1150元。崔某某、新XX公司對此無異議,保險公司認可按照30元/日計算23日。
3、營養費:經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中誠鑒定所)鑒定,馬某某營養期為90日,其據此主張營養費按照50元/日計算90日為4500元。崔某某、新XX公司對此無異議,保險公司認可按照20元/日計算90日。
4、護理費:經中誠鑒定所鑒定,馬某某護理期為90日,其主張按照80元/日*13日+120元/日*77日計算為10280元。崔某某、新XX公司對此無異議,保險公司認可按照80元/日計算90日。
5、誤工費:經中誠鑒定所鑒定,馬某某誤工期為180日。馬某某提供了無錫市新XX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該公司開具的誤工證明各1份,主張其誤工費6000元/月計算6個月為36000元。崔某某、新XX公司對此無異議,保險公司認為馬某某系新XX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的父親,且馬某某未提供勞動合同、銀行流水、納稅憑證等證據,故對于誤工費不予認可。馬某某稱其在工地上從事管理工資,工資系馬某某與其單獨結算,每年7萬多元,但公司財務并無相應登記;除工資外,馬某某每年還給其五六千元的生活費。事發后馬某某每月給其2000元左右的生活費,2018年回家年前馬某某給了其六萬五千元,相當于2017年的工資,其過年回家給其父母作為生活費。
6、殘疾賠償金:1)殘疾賠償金部分,經中誠鑒定所鑒定,馬某某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遺6處畸形愈合評定為8級殘疾,骨盆兩處以上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殘疾。馬某某據此主張該項損失按照2017年江蘇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43622元/年*19年*31%計算為256933.58元,并提供無錫市公安局上馬墩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1份,證明其長期居住地為無錫。崔某某、新XX公司、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
2)被扶養人生活費部分,馬某某提供了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XX市XX鎮陶村村民委員會、XX市XX證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共同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馬某某父親馬正香、母親廖方英共生育子女4名,二人無收入來源。馬某某據此主張馬正香(1934年4月26日生)、廖方英(1937年12月25日生)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27726元/年*5年*31%/4人計算為10743.83元。崔某某、新XX公司對此無異議,保險公司認為馬某某已超出退休年齡,已沒有扶養能力,且其父母均在常州,應當有部分養老費用。馬某某稱其父母每人每年有1050元的政府補助。保險公司要求將上述補助在被撫養人生活費中扣除,馬某某不同意扣除。
7、精神損害撫慰金:馬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7000元,崔某某、新XX公司、保險公司表示由法院依法認定。
8、交通費:馬某某主張交通費800元,未舉證。崔某某、新XX公司、保險公司表示由法院依法認定。
三、雙方對于保險條款的爭議
原審中,保險公司在第一次庭審時提供了崔某某的從業資格證查詢信息打印機1份、投保單1份、投保人聲明1份,并出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舊條款)1份,稱崔某某提供的從業資格證系2018年5月29日即事故發生之后辦理,事發時其并沒有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已就相應保險條款及免責事項對新XX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根據舊條款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崔某某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免賠。
事后保險公司稱,經其核實,案涉保險合同應當適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新條款)而非舊條款,并補充提供新條款1份,根據新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崔某某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可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崔某某稱其事發前曾經辦理過從業資格證,但具體時間無法確定,也無法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
馬某某對投保單、投保人聲明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認為保險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提供的免責條款中僅載明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員如無國家有關部分核發的資格證書的,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免賠,而本案中崔某某駕駛的系貨車,不適用該條款;保險公司庭后補充提供的新條款與第一次庭審中提供的舊條款內容不一致,無法確認投保人是否確實收到新條款;兩份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中均為明確駕駛員需具備何種證書,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其明確要求投保人必備的證書中包含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故相應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崔某某具有A2駕駛證,具有駕駛相應車輛的資質,從業資格證僅是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崔某某的駕駛資質并無影響,與案涉事故的發生也無因果關系,其有無從業資格證并不會增大保險人的風險,故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述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馬某某的損失。
保險公司稱根據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所載,可以明確其已將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交付給投保人,并就相應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上述條款已經于2015年5月7日上網公布,案涉投保單系2016年8月25日簽訂,其時不可能還在使用舊條款,即使按照舊條款第五條的約定,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亦無需賠償。庭后保險公司補充提供了其內部郵件及附件打印件1份,證明其于2016年6月24日起正式適用新條款。馬某某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由法院依法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查明了事故經過,認定崔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馬某某不負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予以確認。因崔某某系新XX公司員工,認定馬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新XX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所涉保險合同中使用的系新條款還是舊條款;二、崔某某未持有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能否拒賠。
關于第一項爭議焦點,保險公司在從事保險業務時對保險條款的適用應當有其一致性與統一性。從時間上來看,無論是新條款的網上公布時間還是保險公司內部文件規定的使用時間,保險公司與新XX公司簽訂案涉投保單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已經正式開始使用;從名稱上來看,新條款與投保人聲明中載明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具有統一性,應當是相互對應的關系;從保險利益上看,保險公司沒有單獨為新XX公司投保的保險適用舊條款的必要性,也無法從中獲益。故法院認定,案涉保險合同中所使用的商業三者險條款應為新條款。
關于第二項爭議焦點,保險公司有權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主張免除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新XX公司與保險公公司就相關免責事由的發生條件,約定具體且明確。本案中,新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駕駛人員應具備“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既對駕駛人員提出了資質要求,同時限定了該資質的核發機構為“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而設置,從事道路運輸行業的貨運、客運駕駛員應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新XX公司雖非專業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企業,但其經營范圍亦包括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應當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對于運營車輛駕駛人員所作的資質要求,從而應當知悉“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必備證書”系專指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2、保險公司將行政法規、規章設置的準入資質作為免責事由,于法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礎上,對從事客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提出了不同于一般駕駛人的要求,從業者應該具備特定的專業知識,取得相應資質。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修訂時,均明確保留了對從事貨運及客運的道路運輸駕駛人員進行專項管理的條款。即便是在2018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通知》中,也僅明確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對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的管理。因此,鑒于客運、重型貨運涉及到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故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法定的從業準入資質,本案所涉蘇B×××××號總質量為25噸,其駕駛員仍需要領取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合同將相關法定要求納入免責范疇,于法有據,應當視為未加重投保人責任,因此,保險人亦無需進一步證明免責條款約定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具有必然性的因果關系。3、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新XX公司已經通過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蓋章的方式,認可領取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確認保險公司對相關免責事由作了明確說明。且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設定的準入性資質要求,新XX公司及車輛的駕駛員崔某某應當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從投保人、駕駛人自身專業的注意義務和保險合同提示、說明的程度來看,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對免責事由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本案涉及的保險免責事由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綜上,認定保險公司可免除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關于馬某某主張的損失,對于其中無爭議的醫療費45644.89元、殘疾賠償金256933.58元,因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對于有爭議的部分:1、住院伙食補助費,馬某某主張該項損失的計算標準屬合理范圍,予以支持,認定該項損失為1150元。2、營養費,馬某某主張該項損失的計算標準過高,酌定按照30元/日計算90日為2700元。3、護理費,結合馬某某的受傷及治療情況,酌定該項損失按照80元/日計算90日為7200元。4、誤工費,結合馬某某提供的證據及其陳述,其在新XX公司工作應屬事實,但鑒于其與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系父子關系,且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對于其誤工費的損失應當從嚴審查。本次事故發生時間為2017年6月4日,馬某某誤工期為180日,根據馬某某本人陳述,馬某某于2018年過年時給其六萬五千元,相當于前一年的工資,而根據其陳述及其提供的材料,其每月工資為6000元左右,故可以推定馬某某在誤工期間的收入基本未減少。馬某某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誤工損失,故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5、被扶養人生活費,馬某某雖已到退休年齡,但根據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仍有穩定工作及收入,具有扶養能力。因其自認其父母每人每年均有1050元政府補貼,故酌定其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27726元-1050元)/年*5年*31%/4人*2計算為20673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造成的后果和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慮,酌定該項損失為15500元。7、交通費,結合馬某某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往返就醫的情況,酌定該項損失為600元。
綜上,馬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45644.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720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277606.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500元、交通費600元,合計350401.47元。上述款項中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6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290401.47元由新XX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馬某某各項損失60000元。二、新XX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馬某某各項損失290401.47元。三、駁回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85元,鑒定費3160元,合計5545元(已由馬某某預交),由馬某某負擔650元,由保險公司負擔949元,新XX公司負擔3946元(保險公司、新XX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馬某某支付)。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公司已經對適用新的保險條款提供了初步證據,新XX公司不予認可,因其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為證明其主張,該公司有義務也有能力提供本案保險合同指向的具體條款,但新XX公司在原審及二審訴訟期間,未提供任何有關保險條款的證據,故本院對該公司主張適用舊條款的意見不予采信。關于新的保險免責條款能否指向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以及崔某某事發時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能否免除保險公司商業險責任,原審法院所作認定并無不當,對于認定的依據,該院也作了明確的說明和論證,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新X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85元,由新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某
審判員 毛某某
審判員 張某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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