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管道維修誰負責?
居民生活無小事,通往社區的水管管道漏水了但遲遲未能解決,問起緣由,原來是該誰維修大家犯起了難,一直僵持無果。那壞掉的水管為什么一直沒人來修呢,一起去了解一下。
據了解,通往社區的水管管道出現漏水,該問題恰好出在通往社區的管道與女人城商場的上水管道拼接口附近。女人城商場的上水管道原使用方曾經進行過管道改造,物業公司稱該問題是管道改造造成的,其沒有維修義務。漏水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導致居民用水困難,工作人員不勝其擾,想要從法律角度咨詢下該如何解決。
一、物業公司是否有維修義務?
答:有。通往社區的水管管道屬于物業公司管理區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有義務對該水管管道進行及時維修,有義務及時為社區居民排憂解難。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二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出現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維修;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維修:
(一)電梯、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外墻滲漏的;
(三)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的;
(四)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五)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的;
(六)其他緊急情況。
出現前款情形進行應急維修的,相關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并向業主公示。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規定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人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業主申請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即時核準并予以撥付。二、商場是否需要承擔維修義務?
答:檢查漏水管道,是否存在可歸責于商場的原因。若存在可歸責于商場的原因導致水管漏水,物業公司可事后向其主張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5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社區服務中心對于物業公司失管棄管如何處理?
答:物業公司可向社區提供應急物業服務,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物業服務區域出現失管棄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應急服務,維持業主基本生活需求。
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事項、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一年,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應急物業服務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新物業服務人的,應當協調新物業服務人和應急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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