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夫妻一方有過錯(如有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有過錯方的懲罰。
那么,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嗎?
為給小兒子上戶口假離婚卻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
近日,義蓬法庭開庭審理了這么一起案子:阿軍(化名)和阿梅(化名)結婚十多年了,結婚當年大兒子出生,2010年小兒子出生。
2011年,兩個人簽了離婚協議書并登記離婚。離婚后,阿軍和阿梅仍生活在一起。
兩年前,阿軍一次出差回家整理東西時,無意間發現前妻與別人的結婚證。于是,阿軍悄悄帶著小兒子去做了親子鑒定,發現小兒子不是親生的。
“我們是為了給兒子上戶口才假離婚的,但在小兒子出生前還沒離婚,就是說她婚內就出軌了。”阿軍到法院起訴,要求判小兒子由前妻負責撫養教育,且要前妻賠償自己撫養小兒子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損失。
法官審理后發現,阿梅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實沒有盡到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存在過錯,因此支持了丈夫阿軍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丈夫獨有房產但應給予前妻補償
之后,因雙方夫妻共同財產中還有一套商品房沒有分割,阿軍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阿梅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過錯為由,想獨占房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軍阿梅之間唯一婚生子目前由阿軍負責撫養教育,阿梅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盡夫妻間忠誠義務存在過錯。因此,對阿軍要求案涉商品房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阿軍應給予前妻阿梅等同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承辦法官說,在處理類似離婚類糾紛時發現許多當事人認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但是,這樣的觀點看似“有理”,其實并無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僅當離婚時,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無論阿梅是否存在過錯,都不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無過錯方維護權益可在起訴離婚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作為無過錯一方,在離婚糾紛中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當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要求離婚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相關損害賠償請求。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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