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罰款怎么交步驟
法律分析:當場收繳。對當場處罰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以及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如果到指定銀行繳納。除上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告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非法捕撈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進行了規定,即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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