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初,廣西人鄭*杰到中山公干,委托朋友麥某向中山某旅游公司票務(wù)中心訂購回桂林的飛機票,并買了旅游綜合保障保險,保險期限為12月8日、9日兩日。
孰料天有不測風云,鄭先生在乘飛機平安回桂林市后,卻在9日下午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悲傷之余,他的家人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這時戲劇性的一幕發(fā)生了:保險公司認為鄭先生家人以假保單騙保,不僅拒賠,還向警方報了案。
2004年4月20日,鄭*杰的家人以某旅游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意外保險金20萬元。
法院受理后,將某航空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審訴訟期間,某旅游公司以航空公司提供的保單為假保單涉嫌詐騙,向中山市公安局報案。
【分析】
旅游公司認為假保單害人,航空公司是禍首。
航空公司不甘示弱,向法庭指證保單是其員工郭某與旅游公司員工文某私下溝通提供的,造成的損失不關(guān)我事。郭某則聲稱,當初文某以其公司遷新址辦公,有關(guān)的業(yè)務(wù)資料需歸檔為由,要求自己幫忙開相關(guān)收據(jù),又要求在收據(jù)上注明作廢的保單編號,待接到一審法院的傳票回公司復查,方知上當受騙,保單出了事。
保險公司更理直氣壯了:涉案保單既屬偽造,我們與鄭*杰不存在合同關(guān)系,我方不僅無需賠償,還要保留追究偽造保單責任的權(quán)利。
眾說紛紜之下,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假保單造成的締約過錯責任應(yīng)由航空公司直接承擔,旅游公司未能對保單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致給付假冒保單給鄭*杰,也存在過失,應(yīng)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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