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其承擔違約金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一是在提供培訓約定服務期時可以約定違約金;第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在以上兩種情形下違反與用人單位的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哪些情形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其承擔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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