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的概念和形式
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因年老或病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退出勞動領域,定期領取生活費用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職工養老保險有三種形式:
1.退休。即職工因年老或病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和工作崗位養老休息時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養老保險的基本形式,其適用范圍具有普遍性。
2.離休。即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一定年齡后離職養休的制度。它既是一種特殊的干部安置措施,又是一種特殊的退休形式。
3.退職。即職工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職務和工作崗位進行休養的制度。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它作為退休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以補充退休在范圍上的不足。
(二)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退休年齡條件
我國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工人)和55歲(職員)。(2)提前退休年齡。國家公務員的提前退休年齡為,男55歲、女50歲;因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和工傷(職業病)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和連續工齡滿30年的國家公務員,退休不受年齡限制;(3)延遲退休年齡。例如,高級專家經批準可以延遲退休,但正職不超過70歲、副職不超過65歲。
2.退休工齡條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達到退休年齡外,一般還應同時達到一定的工齡。在我國,按規定職工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但因工傷(職業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
(三)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有用人單位給付和保險人給付兩種方式。
1.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開支,一般按月發給,直至死亡;但對于連續工齡(或繳費工齡)較短者,宜在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被保險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由其供養親屬或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2.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的支付,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按照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按規定比例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支付,其余部分由個人負擔,但個人負擔部分應低于未退還者。
3.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一般由用人單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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