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和先予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1.客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客體只能是財產;先予執行的客體即包括財產,也包括行為。
2.手段不同。財產訴訟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先予執行的手段主要是劃撥、扣留、提取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作出或停止某種行為。
3.目的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財產轉移和處分先予執行的目的是在判決前部分實現權利人的權利。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誰先保全是不是有優先強制執行權?
1.如果申請執行的財產沒有擔保物權的,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優先受償;
2.如果有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清償擔保物權后,再由保全申請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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