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經商規定商什么處分
教師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是法紀明令禁止的行為,教職員工從事營利性活動,將嚴重影響到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甚至在學生家長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教師隊伍形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公務員干生意怎么處罰
公務員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依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例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公務員處分的后果是什么
(一)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但是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能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公務員應當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職位層次重新確定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得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公務員應當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
(二)受開除處分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自處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在擔任公務員,不再負有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退出公務員系統。二是不得被再次錄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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