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禁止童工勞動的規定
禁止童工勞動的規定如下:
我國法律對使用童工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將使用童工列為非法用工,并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二、
使用童工如何處罰是什么
使用童工的處罰標準是如下:
1.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3.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找法網提醒您,用人單位在雇傭年輕勞動者時,應仔細核對其身份信息,保障雇傭的年輕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年齡。
三、
舉報童工需要什么證據
舉報童工需要下列證據:
1.需要搜集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
2.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年齡的證件。
3.照片、錄音、人證等證明童工工作的證據。
4.如果沒有證據,也可以向勞動局提供線索,讓他們去調查。
5.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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