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移轉是什么意思?
合同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合同權利人、義務人通過和第三人訂立協議,將合同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一種法律行為。在債務移轉情況下,原債務人對原債務將不再承擔償還義務,其義務將由第三人承擔。
在市場經濟中,合法的合同債務轉移行為,可以盤活市場主體的資金,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正確認識和利用合同債務轉移,就顯得十分重要。
合同債務轉移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要有有效債務的存在,這是合同債務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合同自始無效或者債務轉移時已經曉美,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債務轉移協議,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了。因為債務已經消滅,就無所謂債務轉移了。
2、被移轉的合同債務沒有禁止轉移的約束。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以及其他不宜轉移的債務,不能成為合同轉移的標的。
3、債務轉移還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因為債務是一種特定的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不同債務人的信用、償還能力是有區別的。如果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就轉移到一個信用差、償還能力差的人手里,債權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實現。因此,合同債務轉移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債權債務轉移是指什么?
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移轉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的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于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1、意定概括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法定概括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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