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囑公證和公證有啥區別
遺囑公證和公證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所包含的范圍不同。遺囑公證指的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
找法網提醒您,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二、
民法典中遺囑公證后公證處留存嗎
民法典對遺囑公證后公證處是否留存沒有規定,而《公證法》規定,公證處公證時,一般不會留存遺囑的原件,但會留存遺囑的復印件,經申請人進行簽字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三、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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