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與當事人相類似的訴訟地位。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與已經發生的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對于本訴的標的仍然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六十六條 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噪音擾民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可以從三個方面取證:第一,對噪音進行直接錄音;第二、在交涉過程中對雙方對話進行錄音(固定對方承認制造噪音的證據);第三、請物業出具證明。最有可能的證據是找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噪音監測,證明其超標,然后去起訴他,但這種費用太高,怒建議使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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