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審限多長時間?
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決定: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案件審理結案時間是什么時候?
1、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2、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3、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4、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形有以下: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總之,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后,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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