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處理的新特點:
1、人們法律意識增強,醫療事故訴訟案件逐年增多
過去,醫療糾紛發生后,許多病人及家屬采取一些較為沖動或激烈的方式來處理,致使糾紛不斷惡化。近幾年,國家實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已收到明顯的成效,人們的法律意識得到增強,病人及家屬已開始自覺地采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其合法權益,如向有關專家咨詢、聘請律師與醫療單位進行交涉、及時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幾年來,各地法院受理的醫療事故訴訟案件逐年上升。
2、新聞媒介特別關注,醫療糾紛不斷見諸報刊
近年來,讀者們經常可以在各類報刊或雜志上看到有關醫療事故糾紛的報導,一些影響嚴重的醫療事故不斷被爆光,引起了社會對醫療事故問題的普遍關注。應該說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認為且親身體會到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屬希望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和同情。眾所周知,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過程中,由于我國有關法規主要是從保護醫療單位利益出發的,缺少對病人權利足夠的尊重和保護,因此病人及家屬往往處于一種相當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屬對一些醫療事故鑒定公正性的懷疑或失望,使得他們不得不求助社會輿論的力量。這確是一件令人遺憾的現象。
3、要求賠償數額不斷增高,法院逐漸采納賠償原則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但是為了使生命和健康受到傷害者或其親屬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在物質上得到補償,以彌補侵權行為給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故而法律規定了民事賠償原則。目前,對于醫療事故的處理,還有許多人(主要是醫務界)認為不應適用賠償原則。但令病人及家屬欣慰的是,司法界卻普遍認為十年前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確定的低額“補償”缺乏足夠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足以彌補病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因此一些法院已在審理中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逐漸適用民事侵權賠償原則(注意:目前并非所有法院均如此)。與此相應,病人及家屬要求的賠償數額較之數年前已明顯增高。
4、精神賠償開始得到法院支持
在醫療事故中,受到侵害的不僅僅是病人的健康或生命,更重要的是病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創傷和沉重的精神壓力。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醫療糾紛的當事人所執著追求的是并不完全是賠償經濟損失,而更多的是要求醫療單位承認其過失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與此同時,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過程中,也已開始考慮并支持這種合理要求。如去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北京某廠職工醫院向一病人支付精神損失賠償費12萬元,開創了同類精神賠償數額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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