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
二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反擔保的使用
反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結合使用。當一種反擔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貸款風險時,應當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反擔保方式。一筆業務設定兩種或兩種以上反擔保方式時,各反擔保方式可以分別擔保全部債權,也可以劃分各自擔保的債權范圍。抵押人、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同一反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一筆擔保債權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機構一般不主動劃分各自保證人的保證份額;如果保證人要求劃分保證份額,雙方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一筆擔保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或出質人的,擔保機構一般不主動劃分他們所擔保的債權份額;如果抵押人或出質人要求劃分其擔保債權份額的,雙方可以在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中約定。
以上就是反擔保時需要了解的信息,首先要詳細了解反民法典的相關法律,這樣才能更好的理解其效力和適用范圍,然后要了解它的方式,以便更好地選擇適當的方式來約束借出人;最后就是反擔保的使用范圍了。了解了這些才能選擇出比較好的反擔保方式。
反擔保和再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2)反擔保僅僅限于約定擔保。
相關知識:反擔保與擔保的不同表現
概念不同: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方式不同: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對象不同: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當事人不同: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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