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哪個效力高
公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從真實性的效力上來看,肯定是公證遺囑的效力高,其是通過國家公權力認定的,毫無疑問是經過權威第三方認證的公證的遺囑的可信度要高。
如果二者都是真實的前提下,內容相沖突,那么這涉及到一個法理的問題,肯定是先公證了遺囑,后又跟別人簽了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這種情況下,視為立遺囑人用自己的行動更改了先前的遺囑,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二、公證遺囑是否優先于其他遺囑
公證遺囑并不是優先于其他遺囑的,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民法典沒有確立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于其他遺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三、遺囑有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遺囑有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3.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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