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刑事司法協助
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互相請求刑事司法協助。這一規定確立了刑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協助,是指我國司法機關與外國司法機關之間。根據相互締結的條約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互惠原則,互相協助,代為進行某些刑事訴訟行為的活動。
刑事司法協助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一)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是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這里的司法機關是廣義的,包括雙方法院和檢察機關。我國于1984年加入了國際刑警組織,因此我國公安機關與外國警察機關的協作通常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進行。司法部司法協助局作為我國對外進行司法協助的中央機關負責對外聯系。
(二)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包括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者協定、我國參加的載有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公認的互惠原則。
(三)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主要包括代為送達文書,代為調查取證,互相委托進行鑒定、勘驗、檢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為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證、書證等證據。另外,刑事司法協助還包括引渡這一重要的內容。所謂引渡,是指一國將當時在其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犯有罪行或者判過刑的人,根據他國的請求,移送該國進行審判或者處罰的制度。我國與外國的引渡以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為依據。
二、
刑事司法協助的意義
刑事司法協助是國家間交往頻繁、人員流動增多、跨國犯罪不斷出現的產物。國家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有以下幾點意義:
第一,有利于有效地打擊犯罪。
人類社會的進步,交通和通訊事業突飛猛進的發展,為人類社會的交往帶來了便利,也為一些不法之徒進行跨國犯罪或犯罪后潛逃國外開了方便之門。按照國際法準則,每一個國家不論大小,都擁有主權,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進入他國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進行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行為,為了不使潛逃國外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國家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就有了必要。因此,刑事司法協助是有效打擊有涉外因素犯罪的重要手段。
第二,有利于尊重他國的司法主權。
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質是兩個有司法主權的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方面互相配合。刑事司法協助活動的依據是雙方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雙方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根據互惠原則,開展刑事司法協助,需要兩個主權國家的司法機關在互相尊重他國司法主權的前提下進行。如果不尊重他國的司法主權,刑事司法協助就不能進行。
三、
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六項:
(一)代為送達文書;
(二)代為調查取證,包括代為聽取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詢問證人、被害人和鑒定人,進行鑒定、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辨認等;
(三)移交證據,包括移交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贓款、贓物;
(四)通報訴訟結果,包括通報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起訴或不起訴、判決或裁定的內容等;
(五)承認與執行對方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六)涉外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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