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1、對于工程合同糾紛有以下解決方式:合同雙方自行和解。需要注意,可和解的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第三方介入調解。需要注意,民間第三方制作的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力。申請仲裁。需要注意,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起訴。當糾紛無法調解且沒有約定仲裁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二百七十八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起訴?
1、由于工程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如果產生糾紛,事先未約定法院訴訟、還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約定管轄或仲裁的條款,因此,承包人應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2、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的結算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睹袷略V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系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因為乙公司工商注冊登記在北京市海淀區。
4、本案工程在北京市朝陽區,因此,承包人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發生的施工行為主要在朝陽區,即該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陽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由上可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兩個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承包人作為原告,有權進行選擇。
6、承包人作為原告,在作出上述選擇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如果工程糾紛需要在訴訟中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宜選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便到實地測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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