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那么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一.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
1.債務轉讓要經債權人同意;
2.被轉移的債務確實可移轉;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一致的意見;
4.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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