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關于離婚訴訟的問題,但由于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婚姻法同時廢除,適用的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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