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姻
婚姻是指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結合。 其含義是:
1、婚姻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
2、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 這是婚姻內在的一個特點,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合時具有這種主觀愿望,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穩定性,排除了附條件、有期限的結合。男女結合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利于實現婚姻家庭健全地生存發展的社會需求,也符合婚姻當事人自身的要求。
3、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有利于對子女的撫育,也是人類走向文明的標志。
4、男女的結合必須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應保護。這表明婚姻是一種法律行為,而非任意行為。用法律對婚姻加以規范和干預,是人類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質、保障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事實婚姻是否具有婚姻關系
民法典規定,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男女才具有婚姻關系,事實婚姻關系不具有婚姻關系,而是屬于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民法典關于婚姻方面的新規定
1、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規定,但增加了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如果不如實告知,受欺騙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換句話說,無論患有何種疾病都可以結婚,但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告知對方;
2、民法典新規定了“親子關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具體內容包括:父或者母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3、民法典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新規定,而在此前的婚姻法在此方面沒有提及是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4、民法典增加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新規定,而以前此種情況下法院仍然可以判決不離;
5、民法典新增加了離婚登記“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6、民法典對婚姻法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為: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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